
崔氏咬破手指,在平安符上留下一个“活”字。
《兰香如故》最重的一笔,落在这里。沈家获罪,女眷被送往教坊,原来的家世与教养再不能护住她们。有人服毒,有人悬梁,死亡被当作最后一件还能自己决定的事。崔氏也曾要带女儿一同离去,盼来世仍做母女。后来,她把嘉兰托付给许万全夫妇,让女儿从那场集体赴死中逃了出来。
同一个母亲,先愿与女儿赴死,后来又嘱她活下去。她原也相信沈家妇人该有沈家妇人的结局,到了女儿身上,却终于不忍把这条路走到底。
许家夫妇拿自己刚病亡的女儿换下嘉兰。早先的银钱与衣物没有救活许兰香,这对父母还是救出了另一家的孩子。崔氏把嘉兰交给他们,又答应在另一个世界照顾兰香。两家的女儿换了位置,活人带着死人的名字离开。这个名字此后既遮住她的身世,也让她有了一双父母可以相依。
嘉兰获救之后,仍然想死。母亲没有被救出来,家也没有了,自己独活,未必立刻就能感到幸运。许家夫妇记着崔氏的嘱托,劝她活下去,也提醒她眼前的危险:她若暴露身份,救她的人同样可能丧命。她得学会与这些还在的人一起过日子。
沈家的祸事,写的正是靖难之后旧臣之家的命运。朝堂上换了君主,忠于旧君便可能成为新朝的罪名;妻女并未参与夺位,却要承受败者亲属的处分。家门之变来得比任何道理都急。前一刻还在谈婚事,后一刻便须考虑怎样免于受辱、怎样结束性命。
殉死者有自己的信念,也有被逼到无路可走的绝望。不能轻率地替她们说,死亡全是愚昧;更不能顺着赞颂死者的习惯,把活着的人判成软弱。一个人的尸骨若被用来证明家门清白,另一个侥幸逃出的人,是否就欠了家门一条命?
嘉兰日后能否脱籍、能否找回尊严,尚无从知道,崔氏便已经嘱她活下去。她没有要求嘉兰先报仇,再活,也没有留下必须重振沈家才能配得上这条性命的条件。

至于如何活,日子随后才会一天天逼着她回答。
靖难之后,新朝需要解释燕王为何能取代建文帝。朱棣以清除君侧奸臣的名义起兵,那些协助建文帝削藩、抵抗燕军的大臣,便成了夺位叙事中必须定罪的人。一个人此前尽忠的事,换了皇帝,就可以被重新命名。惩罚也不止落在他的身上。
铁铉守济南,曾使燕军受挫。后来被执,不肯屈服,最终遇害。《明史》在记下他的死之后,还记了两项去向:儿子福安戍河池,父母安置海南。读到这里,铁铉一家已经不能用“全家被杀”四个字概括。有人死了,有人被送去远方,活着的人继续承担亲属身份带来的罪责。妻女被发入教坊的遭遇,还要从另外的记载中读到。
亲属牵连已有律文依据。《大明律》“谋反大逆”条,把一些女性亲属和未成年人列入给付功臣之家为奴的范围,财产入官。受此处分后,这些女性便从罪臣的亲属,变成了功臣家中可以役使的奴婢。即便未曾参与谋反,她们也可能仅因是罪臣的母亲、妻妾或女儿而受到牵连。
永乐初年的处分,又超过了通常的律条。到晚明,沈德符仍专门将这件事区分出来:
叛臣妻女赐勋臣,此国初例,至今行之。若永乐初,将奸党方、黄诸臣妻子,配象奴,发教坊司,发浣衣局,此文皇特典,非律令所有也。
“奸党”是新朝加给旧臣的称呼。沈德符沿用了这个称呼,却仍指出发遣的几种去处并非普通律令所定。亲属被拆散,或配象奴,或发浣衣局、教坊,从此做什么、住哪里、能不能离开,都可能由别人决定。皇帝报复旧臣,不必把每个人都杀死,也能借这些处分长久地惩罚他们的亲属。
教坊原有管理音乐和承担礼乐活动的职责,乐户也不全是妓女。因政治罪被送入其中的女性,仍要面对强制役使、身份贬抑,以及记载中可见的性暴力。忠臣之女的出身也护不住她们。所谓失节,若用来评价被迫受辱者,便是把施暴者做的事,再算作受害者的过错。
直到1424年,仁宗即位之后的赦令,仍在处理这批人的去处。《明仁宗实录》记载,建文案家属原被发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习匠,以及功臣家为奴;尚存者可宥为民,给还田土。距靖难结束,已过去二十余年。诏令中的“今有存者”四字,读来尤其沉重。能够归还的是身份与田土,已经死去的人、被拆散的家庭和耗去的年岁,没有可以一并给还的办法。
沈家女眷急于赴死,正是怕落入这些去处。她们害怕的并不只是一时的贫困,而是此后再不能自主的生活;死亡又被许为保存家门清白的最后出路。崔氏让女儿逃出去,便是在这个关口留下了一条岔路。岔路未必通向安稳。嘉兰借了奴籍女儿的身份活下来,还得进入另一种受人支配的关系。
许万全在铺子里做事,有月钱,后来又升为三掌柜。薛桂花可以接绣活,一家人过着自己的日子,也有攒钱赎身的打算。即便如此,林家仍能支配他们。
第二集里,许家多年积下六两银子,加上十两赏银,想先把兰香赎出来。兰香提起许父当年卖身林家的终身契,指出自己的身份与父亲相连,一家人转而商议共同脱籍。许父升了职,月钱能多一些;许母愿多做绣活,积钱的希望也具体起来。可离开林家的事,还得向主家求准。
林家是吏部尚书之家,既有官位,也有产业。主家与奴婢的分别却不能只换算成贫富。穷人未必都是奴婢,有收入的家奴也未必能自主去留。“阶级”是今天用来理解这类差别的方便说法,放进古代生活,还须看这个人具体是什么身份。官位和家财决定谁能调动更多力量,契约与名分又决定谁必须听从谁。贵族女儿、寡妇、婢女,即使同为女性,也不会在同一件婚事或同一场争产中拥有一样的分量。
明律还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并规定相应处罚和放良。富有不自动等于依法可以蓄奴,民间的家仆又须辨其实际名分。同是到别人家里做事,奴婢与雇工人并非一个法律身份,能否被买卖也不能一概而论。
身份差别最冷的地方,落在人的身体上。《大明律》关于家长与奴婢的条文,一面重罚奴婢犯上,一面也不许家长自行杀人:
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
“无罪而杀”仍有罪责,当房人口放良;奴婢与家长却未因此得到同等保护。受害的人纵然能援引律法,也未必有条件告官。在暴力发生的时候,她还须先从施暴者手里活下来。
婚姻同样有身份的门槛。明律“良贱为婚姻”条处罚家长替奴娶良人女、奴自娶良人女及冒充良人婚娶等行为,并要求离异改正。喜欢谁、愿意嫁谁,并不足以使婚事成立。一个婢女能不能成婚,成婚之后住在哪里,子女归谁役使,都可能与主家的利益相连。
阿风所录的一份天启六年文约,正好把这些事写在同一张纸上。1626年,方秋入汪济宇家为仆,与婢女春芹婚配,住在主家指定的房屋,承担役使。文约还规定,生育子孙的婚配“俱由家主”,如子孙抗役,主家可以赶逐、封执房屋。两个人有了家,家却没有因此成为可以自主的地方。
另一份崇祯十四年的婚书,把期限写得更清楚。1641年,庄仆汪有寿无力婚娶,由房东安排娶一名使女,以二十二年填工抵偿婚娶财礼。工满可以夫妇回宗,日后所生男女却须留下一人“赔娘”,补偿妻子原来的劳役。(两契据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第四章第二节所录。)
这两份文书属于明中晚期的地方生活,写的是不同于官府籍没的依附关系。
主家若温厚一些,人便可能少受许多苦。可是,温厚还不是自由。能否去留、能否婚配,仍须等别人答应;别人改了主意,生活也可能跟着变。许家攒钱赎身,想让一家人的明日不再只靠主家的好意。
嘉兰逃过清算以后,吃饭、做工、攒赎身的钱,件件都要重新学。一个人的来历曾经可以替她安排衣食,如今却只能藏起来。活着的难处,往往从获救后的第二天开始。
妇女的日子也不能只从殉死处看。明代朝廷所表彰的节妇,有许多正是长期活着、抚育子女而不再嫁的人。《大明会典》卷七十九记洪武元年的规定:
又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丈夫去世时的年岁、守寡的年数、地方官的查验,都是获准旌表的条件。嘉靖三年的条文还给已获旌表、年及六十的节妇规定了绢帛、米肉的优恤。她们得到认可的条件,仍是长年约束自己的婚姻生活;荣誉又同免除本家差役相连,一个妇人的去留,便可能牵涉一家人的声名和利益。
免役毕竟不是每天送到门前的米。守到五十岁以前,要怎样养活孩子,怎样不受族人的侵夺,条文并没有替她安排妥当。一个寡母要把往后几十年过下去,需要田地、屋舍、劳动,也需要旁人肯按原来的约定待她。
建文元年十二月,祁门的谢翊先在病中立了两件批契。第一件想着妻子胡氏和女儿严娘的衣被,将山产拨给她们,准许变卖用度;若有人阻挠,可以拿契纸告官。四天后的另一件写得更细:儿子淮安年幼,侄儿训道性情强硬,妻子已过五十,两个幼女尚未婚聘。他把山地交给妻子管业,供女儿换璋、注娘的柴米,等她们出嫁,再交给儿子。
这位父亲担忧自己身后家中谁会听谁的话,便将嘱托写成亲属不应违背的约定;母女日后便有了可以援引的依据。
安排里又有清楚的分别。妻子管业,女儿得到阶段性的用度,山产最后仍归儿子。母女获得了生活的依靠,却没有因这一纸批契成为同等的继承人。(两契见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第二章第一节;原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第42—43页。)
这些人并不是靖难罪臣的家属,她们要应付的是家中的日常难处。朝廷更替之际,普通人家也有人病倒,有人担心母寡子幼,盘算谁来供柴米。贵女失去家门庇护,固然会骤然坠落;许多民间妇女从来就须在有限的家产和亲属的意见之间求一个立足处。
到了天启七年,休宁的戴阿程面对的是另一种局面。丈夫戴立志早亡,没有儿子,同族的人觊觎他留下的产业,抢夺典铺财物。她奔赴官府控告,事情尚未了结,立继又引起争执。最后留下的捐产合同,先为自己的养老、女儿的嫁资以及偿债作出安排,其余归入宗祠。
“愿入宗祠”四个字,看起来是一项自愿处分,前面却有抢夺、告官和争继。把一部分家产交出去,才可能保住自己与女儿的日后生活。(合同录文及分析见阿风书第二章第四节;原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四,第218—220页,文书年款为明天启七年。)
同年另一张卖园契,写的是丈夫外出后的家用。王阿何的丈夫往楚经营,家中缺食,又无处借钱,她卖掉园地筹措用度。丈夫在外怎样做生意,契纸没有详说;留在家里的妇人,却必须先使这一家人吃上饭。(见阿风书第三章第一节及图3-1;原录《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四,第238页。)
卖园使眼下有了钱,也少了日后的依靠。用度一旦耗尽,下一回向谁求助?
一个妇人有产业可以倚仗,也可能因此遭人侵夺;亲属可以保护她,也可能逼她退让。获得旌表的资格与拥有稳定的生活,并不是一回事。没有可供变卖的产业,没有肯承认约定的族人,名节说得再高,也不能替她熬过缺粮的日子。
主家中的婢女还隔着更深的一层。她辛苦挣下的收入,能否积攒、能否带走,最后是否足够换回自己的身份,要受到主家和契约的限制。勤劳并不足以让兰香越过这些门槛。她需要手艺和忍耐,也需要救她的人、愿意同她攒钱的人,以及真正允许她离开的机会。

铁铉的女儿还有一个流传下来的结局:落入教坊以后,写诗陈情,终于获准嫁给士人。苦难之后还有好归宿,这样的故事很容易使人稍觉宽慰。
鲁迅却在《病后杂谈之余》的附记里,拿所谓铁氏女的诗同范昌期的旧诗逐句比较,指出改字拼合的问题。他又列出有关铁铉家属的不同记载。女子究竟是否存在,是否殉死,又是否真的献诗获救,不能凭一个流传甚广的结局便当作定论。
史实有待辨别,后人的心愿倒是显了出来。鲁迅在附记末尾写道:
但铁铉究竟是忠臣,使其女永沦教坊,终觉于心不安,所以还是和寻常女子不同,因献诗而配了士子。这和小生落难,下狱挨打,到底中了状元的公式,完全是一致的。
忠臣之女不能长久受辱,寻常女子却可以不再追问。相同的处分,落到有显赫家门的人身上,更容易引起不平;落到一个没有名字的妇人身上,往往就成了时代背景。
诗又使获救多了一重凭据。她得有才情,能令掌权者动容,才值得被从困境里挑出来。若不会作诗,若衣食逼迫已经使她无暇保留那些体面的本领,是否便可以继续受苦?一个人的生命,不该靠证明自己不同于“寻常女子”才取得救济的资格。
观看兰香的故事,也会遇见这个问题。她有贵女的来历,又有聪慧、手艺和情分,观众自然愿意跟随她,盼她摆脱奴籍。但出身只能说明她失去了什么,不能成为她比其他婢女更值得自由的理由。有人可以把一个女子变成家中可役使、可安排婚配的人口,这种支配本身就该受到质疑。
女子日后成婚、得到了珍爱,旁观者回看她从前的苦难,便容易把旧日的打骂与惊恐读成通往幸福的必经之路。于是有人会说,幸亏当初受了那些委屈,才遇见后来的人。这样讲述一个圆满的结局,消去了施害者应负的责任,又让幸存者不得不感谢伤害。
一段感情可以补偿某些失落,却不能使从前的暴力变得合理。即便后来再无好事发生,当初保住她的生命,仍然是一件应当做的事。
苦难中的人盼望相爱、团聚、安定,本来就有充分的理由,文学也无须拒绝好结局。只是故事收场以后,还有没有走出主家的婢女,没有留下诗句的普通妇人。她们的日子不该被一并略去。
共同脱籍的打算尚未兑现,嘉兰却已承认许父许母也有权离开。他们不只是救她的人,也是往后要一起过日子的人。
救一个人,设法留下一份养老产业,攒钱请求脱籍,在不同处境里,都可能使当事人少受一些支配。不能只因最后看见了希望,就把此前所有忍受都称作反抗。
被打骂的人忍住哭声,可能是在避免挨得更重;被迫成婚的人没有逃走,可能是无处可去;卖田的妇人接受低于心愿的安排,也可能是家中已经断粮。她们所能做的事,有时少得不能再少。把这一切都称作勇敢,固然显得尊重,却也容易使旁人不再追问:是谁使她不得不如此?
“活着本身就是反抗”因而不能成为一句省事的话。有人要求妇女用死来完成家门的体面,有人把受害变成她的羞耻,她仍留下来,不肯让这些评判替自己作最后的决定。在这样的处境里,活着便有了反抗的力量。她可以珍惜亡者,也可以继续吃饭、成婚、生育,做不必再由家门担保的事。
可并非每一个活着的人,都有机会明确地拒绝。有人只是被留下,有人一时不敢死,有人为了孩子拖过了一天。她们没有发表对名节的见解,也没有制定逃离的计划。生命的价值不能等到她们作出漂亮的解释才成立。即便从来不把自己叫作反抗者,也不因此少一分应得的照料。
一个婢女应当能在离开主家之后也有饭吃,受到伤害时能够求助,婚事不必拿劳役和子女来交换。情分可贵,她也须能在情分之外立足。
崔氏留下“活”字,先免去了女儿必须赴死的要求。此后每一次照料、积钱、交涉,才使这条性命有了可以继续走的路。这样的路走得慢,有时还要退回去。没有走成的人,不欠旁观者一个成功的交代。
剧里的母亲还能留下一个字。史料里的许多母亲,连这点话也没有留下。诏令记下她们被发到何处,契纸记下田地、银钱和应当服多少年役。不能把这些简短的记载当作她们的一生。被略去的年月里,有人养大了孩子,有人没有等到赦免,也有人最后怎样,无从知道。
崔氏没有替女儿写好结局。她只留下了“活”。余下的事,应当由女儿活着,慢慢去决定。
正文编号对应本次实际回读并用于写作的原文,点按可查看完整句段。
Comments
Comments
Join the discussion below.